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收到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 |
證券代碼:002470 證券簡稱:金正大 編號:2018-074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收到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近日,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子公司菏澤金正大生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菏澤金正大”)收到菏澤市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菏環罰字[2018]180711JZDLC號,菏環罰字[2018])180711JZDCJ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菏澤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菏環罰字[2018] 180711JZDLC號)的主要內容: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磷礦存放場周圍擋低于磷礦堆,部分磷礦堆未遮蓋;磷礦粉直接通過新建敞開式傳輸帶送入磷酸槽。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環保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規定、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二、菏澤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菏環罰字[2018] 180711JZDCJ號)的主要內容: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配料庫車間未封閉,在物料裝卸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粉塵污染嚴重。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環保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規定、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三、對公司的影響及采取的措施 目前,公司子公司菏澤金正大已按照菏澤市環境保護局要求完成整改并通過菏澤市環境保護局復查。 本次行政處罰對公司及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已督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按照有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
評論 2
有底線的噴子 2018-09-01 05:28
在安倍面前你就是個草包
有底線的噴子 2018-09-01 05:28
一個人有病全國人民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