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購轉運中心中轉業務資產組的補充公告 | |
證券代碼:002468 證券簡稱:申通快遞 公告編號:2018-07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關于收購轉運中心中轉業務資產組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69)。 為了提高公司快遞業務中轉時效,發揮重點城市中轉環節輻射帶動作用,進一步推進重點城市轉運中心直營化工作,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及相應下屬子公司擬收購東莞、南昌、鄭州、南寧及長春轉運中心中轉業務資產組,現將本次收購上述五處轉運中心中轉業務資產組的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于本次收購中轉業務資產組的評估情況 本次收購的中轉業務資產組經由萬隆(上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并出具了相關資產組的估值報告,估值結論如下: (1)經收益法估值,東莞申通快遞有限公司擁有的與快遞中轉(東莞)相關資產組于本次估值基準日的估值為大寫人民幣柒仟玖佰柒拾捌萬陸仟柒佰元整(RMB 7,978.67萬元);經成本法估值,上述資產組中包含的固定資產(包括車輛及操作設備)估值為大寫人民幣壹仟零捌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整(RMB1,084.96萬元)。 (2)經收益法估值,南昌盛彤快遞有限公司擁有的與快遞中轉(南昌)相關資產組于本次估值基準日的估值為大寫人民幣貳仟零壹拾萬零肆仟玖佰元整(RMB 2,010.49萬元);經成本法估值,上述資產組中包含的固定資產(包括車輛及操作設備)估值為大寫人民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元整(RMB214.50萬元) (3)經收益法估值,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擁有的與快遞中轉(鄭州)相關資產組于本次估值基準日的估值為大寫人民幣捌仟壹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整(RMB 8,142.58萬元);經成本法估值,上述資產組中包含的固定資產(包括車輛及操作設備)估值為大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整(RMB1,531.64萬元) (4)經收益法估值,廣西南寧申通速遞服務有限公司擁有的與快遞中轉(南寧)相關資產組于本次估值基準日的估值為大寫人民幣貳仟伍佰柒拾萬零玖仟肆佰元整(RMB 2,570.94萬元);經成本法估值,上述資產組中包含的固定資產(中轉相關設備)估值為大寫人民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叁佰元整(RMB188.63萬元) (5)經收益法估值,長春申通快遞有限公司擁有的與快遞中轉(長春)相關資產組于本次估值基準日的估值為大寫人民幣叁仟叁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整(RMB 3,339.55萬元);經成本法估值,上述資產組中包含的固定資產(中轉相關設備)估值為大寫人民幣叁佰肆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整(RMB345.18萬元) 二、關于本次收購中轉業務資產組的評估合理性 本次估值的轉運中心資產組作為一個模擬的經營主體單位,資產組的構成包括固定資產(中轉相關設備、中轉相關車輛)、流動資產及負債(維持資產組運營所需的營運資金)以及無形資產(轉運中心運營服務網絡)。由于中轉業務資產組的盈利能力主要來源于轉運中心運營服務網絡運營產生的經營效益,資產基礎法僅體現表內及可識別的表外各項資產、負債價值,無法體現盈利能力(轉運中心運營服務網絡)等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價值,且資產基礎法對單項資產、負債加和作為評估結果,很難反映出各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整體效益,難以體現資產組作為一個持續經營和持續獲利的經濟實體的價值,不能很好地體現資產組價值的全部內涵,故不適用于資產基礎法評估。 綜上所述,中轉業務資產組作為一個模擬的經營主體單位,具有投入、運營、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和所產生的收入,構成了一個獨立的業務單位,收益法估值能綜合體現出中轉業務資產組的價值,可以體現各類資產的協同效益,故適用于收益法評估。 特此公告。 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25日 |
評論 1
盈創動力申通快遞 2018-08-25 20:55
厲害了我的大申通,遲到總比不到